根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省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计算,形成了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现予公布。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13〕636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省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计算,形成了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现予公布。
附件1 关于2019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说明.docx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13〕636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省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计算,形成了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现予公布。
为做好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部有关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信用评价规则(办法),对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及在2022年度内有从业记录的监理工程师开展年度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省级综合信用评价,并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由部评价的有关从业企业和人员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和相关数据书面报部,同步将前述信息上传至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级系统)。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强化监督,组织有关单位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信用评价工作。
(二)严格评价标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部有关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信用评价规则(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中,评价标准、评价结果计算公式等有不尽合理的,要及时修订完善;对公路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要严格按照部级系统已设定的评价标准及相关计算公式,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确保全国评价标准的统一性。因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人员、合同履约问题,应结合实际,酌情研究对其信用扣分标准。
(三)确保数据质量。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全流程数据质量管理,确保在部级系统上填报的合同段标价、省级综合评价得分和等级与报部纸质文件内容一致。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做到认真审核,在开展省级综合信用评价过程中,对参评对象的失信行为要实行台账管理,避免出现失信行为认定与实际不符、同一失信行为重复扣分、合同段标价单位数量级输入错误、参评企业名称不准确等问题。对于参评企业尚未在部级系统注册账号或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未更新的,要及时通知企业完成注册或者信息更新,避免遗漏。
(四)严惩失信行为。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3家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弄虚作假失信行为的处理意见》(交办公路函〔2022〕1773号),对相关企业作出信用扣分处理。对日常业绩核查、投诉举报调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申报资质弄虚作假、在部级系统录入虚假信息以及串通投标等其他失信行为的,要建立管理台账,作出信用扣分处理。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2022年度辖区内各类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在建情况,于2023年2月中旬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参与省级综合评价从业企业和人员名单,于3月20日前完成省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做到“应评尽评”,防止漏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应同步在部级系统上发布。从业企业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评价项目、评价得分和等级;监理工程师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师姓名、资格证书编号、所属监理企业、评价项目、失信行为及评价结果。公示信息和公告信息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要切实保障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查处理有关申诉、举报,并按要求将申诉、举报受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同步报部。
为推进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去年底,交通运输部连续发布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以下简称“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两个关于信用管理的文件。近日,记者就“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出台的背景、内容、作用等采访了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李华局长。
答:交通运输部一直注重信用建设的推动和政策引导,从2003年即开始探索把信用管理作为市场管理的手段,开发了“施工企业信息系统”,应用于项目招投标和资质管理。同时,在相关法规中对信用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部令2004第14号)要求“交通部门建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作为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依据”。此后,我们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稳步推进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发达省份率先试点,并制定发布了《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各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部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公路建设信用体系建设由探索和启动阶段转入实施和应用阶段。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是缺少法规支撑,工作难以持续推进;二是各地进度不一,影响全国性平台的建立,难以形成惩治失信行为的合力;三是信用体系建设评价标准不统一,使得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难以互认,影响评价结果全国通用;四是信用信息发布平台未形成统一平台,信息资源分散,不能共享互用,影响信用评价效果;五是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不规范,存在随意性和人为因素,影响使用效果。
为解决上述问题,从制度上提供保障,我们从2008年开始,陆续开展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调研,并着手制定“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2009年3月,我们邀请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早、基础好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就实施信用评价的成熟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座谈,还就部拟制定的“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进行讨论,确定了文件的框架结构。之后在多次现场调研、座谈、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
答: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信用建设服务建设市场,以信用管理为市场监管的重要抓手,健全信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尽快形成规则统一、管理规范、机制健全、功能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计划用3年的时间,建立涵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评价标准体系,构建相对完备的信用监管、征集、发布和奖罚机制,形成信息全国共享、互通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动态发布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在建项目基本情况、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和评标专家网上抽取等功能;通过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中在建项目及投入人员情况,核定投标单位的生产能力;减少投标文件的相应内容和工作量,如业绩和人员资料,使信用体系和平台为市场各方服务。
当前的主要工作是贯彻和落实好“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按照统一评价标准、统一评价周期、统一信息发布平台、整体推进的原则,全面开展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各地要根据“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并按照部制定的全国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接口标准,开发和完善本省信用信息系统,以便与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使市场监管对失信行为的约束落到实处。
目前,从各地的工作进展看,绝大多数省份建立了信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15个省市完成了一批以上的信用评价并发布信用评价结果,11个省市建立了信用信息平台并应用于招投标和市场准入管理。“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出台后,各地推进步伐明显加快,我相信今年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有实质性进展。
答:《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是规范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基础,适用于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共六章32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和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明确了信用信息分级管理的职责、内容,提出建立部省两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第三章信用信息内容,主要明确信用信息的组成内容,包括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第四章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主要明确信用信息征集方式、信息真实性审核及信息更新要求。第五章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主要明确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变更及管理要求。第六章附则,提出对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的方式。《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建立部省两级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通过该平台发布信息,促进信息公开透明,构筑全覆盖的市场无缝隙监管体系。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共25条,主要包括了评价原则、管理职责、评价周期、评价内容、评价主体、评价程序、等级标准、结果应用、监督管理等内容,及两个附件《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包含了施工企业基本所有的建设行为,并首次提出施工企业的行为代码,管理者可依据行为代码按图索骥进行扣分处理,使管理线条更加清晰。该规则与已颁布实施的监理、试验检测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以及即将起草的设计企业评价规则,共同构成公路建设市场主要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体系,基本涵盖了目前公路建设市场的主要从业单位。
答:公路行业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新生事物,无固定的模式套用,无成熟的经验借鉴,“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以《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为依据,借鉴参考其他行业信用管理的有关制度,吸收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探索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已实施的信用管理办法,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主要特点有:
一是体现统一。为了公平、公正、客观地评价企业信用状况,“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充分体现了统一的原则。一是统一的评价规则和标准,保证了评价结果能够在全国范围互认和通用;二是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使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市场从业单位,在部的同一平台上面向社会,保证信息共享,使市场监管对失信行为的约束落到实处。
二是分级管理。在信用信息收集、发布、应用和管理,以及信用评价等方面,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作用,使得责任和权力明确,同时也具有灵活性。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规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应用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时,可使用本省评定的信用等级,也可使用全国综合评价的信用等级,具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企业初次进入某省份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该部分内容主要考虑目前尚处于信用评价的起步阶段,若直接应用全国评价结果,可能挫伤地方交通部门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因而根据地方要求,给予其选择的权利。
三是突出服务。建立和维护诚实守信的公路建设市场,为公路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服务;强化监管手段,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服务;规范招标投标和履约行为,为项目法人服务;简化投标文件,节约投标成本,为从业企业服务。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参与公路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中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招标人可参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未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另外,信用信息平台还具备网上抽取评标专家功能,进一步增强了平台的实用性。
四是鼓励诚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市场准入和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从业单位的动态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和中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可相应限制其市场行为。
五是动态监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增加了一些行业监管手段。一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可以杜绝或减少虚假投标、出借资质、挂靠、中标后非法转包等行为,同时能够核定企业生产能力,防止企业超规模承揽业务后转包、分包。二是结合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资质进行动态管理,当企业实际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时,对企业提出整改预警,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屏蔽其在信用信息系统的名单使其无法参与投标,以此建立市场清出机制。
答: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缺的不是制度,而是制度的执行,如果执行上打折扣,那么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为此,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作为交通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根治工程建设中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来落实。一是要切实提高对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深刻领会好“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的内容与要求,除带头学习外,还要准确理解,正确把握。二是要广泛宣传,为“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增强执行力。做到责任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执行到位。同时,招标人、项目法人作为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主体,也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对于基础好、具备条件的省份在正式评价前可进行试评价。部将于今年一季度组织开展宣贯工作,指导各地尽快理解、熟悉“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并将选取一些省份作为联系点,及时总结经验,促进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顺利开展。
另外,一些较早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省份,已经建立了具有各自特点的信用管理体系和机制,但“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从公路行业出发,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特别是《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评价内容、具体做法可能与这些省份的做法有差异,希望这些省份要顾大局,尽快对本省的规定、规则进行完善和补充修改,以便全国信用信息互通和联网。对于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较慢,信用评价尚未开展的省份,应尽快按照部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在信用管理平台建设方面,部已组织开发了平台软件系统,为节约开发时间和经费,尚未建立信用管理平台的省份可在部软件平台基础上加以改进、补充、调整,建立省级平台。对此,部公路局可协调部平台软件系统开发单位予以支持和配合。
鉴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带有探索性质,无成熟经验可循,目前“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定位为试行。各地要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收集各方面的意见,总结经验,完善不足。同时,也请各地及时将有关意见、经验和好的做法或建议反馈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两个文件。
答: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系统性很强,“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的发布是部开展公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迈出的很关键一步,以后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涉及项目法人,又涉及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等所有从业单位和人员,涉及的利益主体比较多。为此,各地要从基础较好的施工、监理、设计信用评价开始,逐步建立全面的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体系,稳中求进,使市场信用管理形成一种制度,成为市场管理重要及管用的手段。
近期,我们的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督促各地按照“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的要求,一方面准备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另一方面建立省级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统一进度,尽快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二是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工作。目前我局组织开发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正在调试完善,其主要功能有:发布全国所有一级及以上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主要工程人员、执业资格人员、主要业绩及在建项目情况等。通过基本信息,可以核定企业生产能力,防止超能力承揽业务;可以查询企业投标时的技术人员和业绩信息,防止弄虚作假及出借资质、非法转包;可以对企业资质进行动态管理,对实际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提出整改预警;可以发布在建重点项目信息,及时掌握建设动态;可以发布对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形成统一发布平台;可以发布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增加威慑力;可以实现评标专家网上抽取、评标记录自动生成、工作评价、不良行为记录,等等。同时,部也将发文要求各省厅建立“省级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发布本地信用评价结果及二级以下等级企业基本信息,形成部省联动的信息管理系统。三是开展宣贯和培训工作,使大家深刻理解、掌握“信用体系建设两个文件”。四是研究建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形成涵盖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
信用体系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我部在市场监管方面做的一项重点工作。这项工作的推进,需要各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从业单位、各类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我希望能够继续得到大家的帮助,更好地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路产品。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规〔2021〕3号)、《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13〕636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规〔2021〕4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省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计算,形成了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现予公布。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作如下修订: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九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信息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录入: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在建项目情况及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后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政府监督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渠道,保证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 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从业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他基本信息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部、省两级建立。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接口标准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用,不对外公布。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负责公布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从业单位填报信息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评价规则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负责公布信用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资质企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企业参与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查阅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未记录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
第二十七条 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的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提出限制条件。
第二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市场中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